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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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潍坊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

发布日期:2016-09-07 作者:学仕教育 点击:

潍坊医学院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章程

第一章 总  则

第一条  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,促进招生工作科学化、制度化、程序化,增加招生透明度,维护考生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山东省教育厅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(以下简称“专升本”)招生工作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 本章程适用于潍坊医学院专升本招生工作。

第二章 学校概况

第三条  学校全称:潍坊医学院   学校代码:10438

第四条  学校校址: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(浮烟山校区)。

第五条  办学层次:以本科教育为主,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。

第六条  办学类型:公办普通高等学校

第七条  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:潍坊医学院

第三章 具体要求

第八条  报考条件

1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;

2、专科学习期间无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和考试作弊行为;

3、身体健康;

4、专科阶段必须获得专科毕业证书;

5、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,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或相关医学类。将来需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,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等条件需符合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。

第九条  报名范围

1、我省普通本专科院校(含高职院校)应届普通高等教育专科(高职)毕业生。

2、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(高职)毕业学历,且具有山东省辖区户籍的退役士兵。

3、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“3+2”对口贯通分段培养2016年转段学生。

第十条  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:麻醉学专业,40人

第十一条  考试科目和时间

考试科目为4门,其中2门公共课,2门专业综合课。公共课为各类考生必考科目,其中1门为英语(公共外语课为俄语或日语的学生分别考俄语或日语;公共外语课为其他小语种和报考外语类专业的学生考大学语文),1门为计算机(报考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考高等数学)。

考试时间:2016年3月26日至27日。

第十二条  录取规则

根据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工作的通知》(鲁教高字〔2015〕22号),建立过程性考核与专升本考试成绩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,由考生毕业学校提供考生的过程性考核结果,明确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。招生学校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,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。

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者,根据考生类别和志愿分专业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。

过程性考核的主要内容:

1、思想品德情况:包括专科学习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纪校规、社会公德的情况,参加学校或班级组织的思想教育活动、政治学习和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及其他体现学生思想品德的情况等;

2、学习情况:包括按专科学习期间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应修选修课的学习情况等(含初次考试成绩情况和补考成绩情况);

3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、全国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和获得技能证书的情况等;

4、身体健康状况;

5、其他体现学生特长和全面发展方面的情况。

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被认定过程性考核不合格:

1、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,受到过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的;

2、因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,受到过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;或受到学校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尚未解除的;

3、有4门及以上课程(含必修课和规定学分内的应修选修课,下同)初次考试不及格的;或有1至3门课程初次考试不及格,经一次补考仍有1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的。

第十三条  相关政策

1、被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、准考证、身份证、专科毕业证书及本人档案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,办理入学手续。学校在学生报到后3个月内,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体检和资格复查,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,取得学籍,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并予以清退。

2、被录取的学生按照省财政厅、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。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规定的课程,成绩合格,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“专科起点二年制本科”毕业证书,专升本学生毕业证书的内容须填写“在本校专科起点××专业本科学习”,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的实际时间填写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医学士学位。

第十四条  招生咨询方式

招生部门:潍坊医学院教务处

地    址:山东省潍坊市宝通西街7166号

邮政编码:261053

电    话:400-0531-418

学校网址:http://www.wfmc.edu.cn

E-mail:zszx@wfmc.edu.cn

第十五条  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。对以潍坊医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,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。

第十六条  未尽事宜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十七条  本章程由潍坊医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八条  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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